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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

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税率为百分之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收入全部归属于中央

优惠政策

日期政策
2009年1月16日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9年12月22日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5年9月29日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6年12月13日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7年12月26日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0年4月16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5月31日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2年9月18日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6月19日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历年税收收入

改革历史

国务院发布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国产车的费率为10%,进口车的费率为15%。

1985年4月2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税率统一为10%。

2000年10月22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