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车辆购置税
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
的纳税人。
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
的车辆,不再征收。
应纳税额
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乘以税率
计算。
税率
为百分之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
收入全部归属于中央。
优惠政策
日期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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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 |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2009年12月22日 |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2014年8月1日 |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15年9月29日 |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2016年12月13日 |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2017年12月26日 |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20年4月16日 |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年5月31日 |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22年9月18日 |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
2023年6月19日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