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个人所得税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个人所得税
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
纳税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居民个人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 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经营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税率
提示
税率为截止到本文最后更新时间的情况。
综合所得
提示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经营所得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其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免征额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提示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到2027年12月31日
为止,居民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
所得类型 | 应纳税所得额 |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月收入额 - 免征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取得经营所得
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
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免征额
自个人所得税
开征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免征额
已经被多次上调。
日期 | 免征额 |
---|---|
1980年9月10日 | 800元/月 |
1986年9月25日 | 400元/月 |
1993年10月31日 | 800元/月 |
2005年10月27日 | 1600元/月 |
2007年12月29日 | 2000元/月 |
2011年6月30日 | 3500元/月 |
2018年8月31日 | 60000元/年(5000/月) |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项目 | 扣除额度 |
---|---|
子女教育 | 1000元/月/人 ,可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摊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年 。 |
大病医疗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 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 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1000元/月 (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除此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 |
赡养老人 | 2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可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 |
2022年3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 | 扣除额度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1000元/月/人 ,可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摊。 |
2023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 | 扣除额度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由1000元/月/人 提高到2000元/月/人 |
子女教育 | 由1000元/月/人 提高到2000元/月/人 |
赡养老人 | 由2000元/月 提高到3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可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
其他扣除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养老金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布,个人养老金
制度正式“出炉”。
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
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正式启动。
历年税收收入
改革历史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规》,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
1980年9月1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去“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并调整税率。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自2018年10月1日起,免征额由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5000元/月),并调整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