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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税率

提示

税率为截止到本文最后更新时间的情况。

综合所得

提示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6000元的30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经营所得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30000元的5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

其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免征额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提示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到2027年12月31日为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
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月收入额 - 免征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免征额已经被多次上调。

日期免征额
1980年9月10日800元/月
1986年9月25日400元/月
1993年10月31日800元/月
2005年10月27日16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3500元/月
2018年8月31日60000元/年(5000/月)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项目扣除额度
子女教育1000元/月/人,可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摊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年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除此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赡养老人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可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

2022年3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扣除额度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1000元/月/人,可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摊。

2023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扣除额度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1000元/月/人提高到2000元/月/人
子女教育1000元/月/人提高到2000元/月/人
赡养老人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可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其他扣除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养老金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布,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

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正式启动。

历年税收收入

改革历史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规》,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

1980年9月10日

针对中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2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3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代之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规》。

1994年1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去“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免征额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免征额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并调整税率。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自2018年10月1日起,免征额由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5000元/月),并调整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8月31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