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企业所得税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企业所得税
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
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率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提示
税率为截止到本文最后更新时间的情况。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
按纳税年度
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历年税收收入
改革历史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