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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率

提示

税率为截止到本文最后更新时间的情况。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历年税收收入

改革历史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3月16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