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部门 | 网站 | 微信 | APP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掌上12333 | |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 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
统筹层次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保险项目详情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
| 参保对象 |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 参保地 | 就业地 | 户籍地 | |
| 是否强制 | 是 | 否 | |
| 缴费方式 | 个人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记入个人账户 | ||
| 缴费周期 | 月 | 年 | |
| 领金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 |
| 领金周期 | 月 | ||
| 金额计算 | 养老金 = 统筹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 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
| 说明 |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在统筹范围内,在职人员当期缴纳的保险费,其中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当期的统筹养老金,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预筹积累制,属于缴纳人自己。 |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 |
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有两种选择:
- 在就业地或户籍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费。
- 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总体而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较高,待遇水平也相对较高。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7年7月16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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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3日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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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4日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
| 2016年4月14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
| 2018年4月20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或已降至19%的省(区、市),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
| 2019年4月1日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7年7月16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 2024年9月13日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法定退休年龄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78年5月24日 | 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 |
| 2024年9月13日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 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时间,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缴费基数和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由相关部门每年调整并发布一次。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7年12月22日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
职工养老金计算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7年7月16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
| 2005年12月3日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2014年2月21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
| 2018年3月26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
改革历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其中包含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规定。
- 1958年2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
- 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人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等。
- 1984年,劳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集体企业。
-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退休金计发办法等做了统一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等规定,构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
- 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
-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992年1月27日,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现企业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开始并轨(统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自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作为10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性安排”的思路执行:
- “老人”: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按照老办法领取养老金。
- “中人”: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入职,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政府会将2014年之前的工龄看作“视同缴费”,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 “新人”: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完全按照新办法执行,需要为自己的养老金账户缴费,退休金与所交社保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
- 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试点。
-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
| 参保对象 |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
| 参保地 | 就业地 | 户籍地/常住地 |
| 是否强制 | 是 | 否 |
| 缴费方式 | 个人缴费 | |
| 缴费周期 | 月 | 年(通常在每年的下半年提前缴纳次年的费用) |
| 缴费年限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不计算缴费年限,缴纳一年的费用就享受一年的待遇 |
| 待遇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
| 说明 |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 |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有两种选择:
- 在就业地或户籍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 在户籍地/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总体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较高,待遇水平也相对较高。根据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的说法:“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
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为了防止发生“生了大病之后才去参保”的情况,大多数医保统筹地区在实践中对已断缴人员和没有在集中参保期缴费人员设置了待遇等待期(至少3个月)。在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8年12月14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
| 2019年3月25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2021年4月22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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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区执行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标准有差异,一般要求累计缴费满15年、20年、25年或30年不等。2021年以来,全国多地相继上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基本医保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享一套目录: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 (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改革历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标志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建立。覆盖范围最初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52年8月后,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按人头拨付。
- 1953年1月2日,劳保医疗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国营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职工直系亲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一半。
- 1980年代,一方面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出现企业欠账、机关挂账等现象,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制约和管理机制,导致浪费严重,医疗费用增长越来越快;同时,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大量非国有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医疗保障,效益好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劳保、公费医疗制度难以为继。
-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劳保、公费医疗。
- 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 个人账户可与家庭成员共济
-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全面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 个人账户可与近亲属共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
-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会后,卫生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上报了《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及附件《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对其进行了转发。
- 196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要求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
- 1978年3月5日,合作医疗被写进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在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被悄然删除。
-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
- 1980年代初期,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在许多地方削弱甚至解体,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合作医疗覆盖面严重萎缩,由鼎盛时期的92.8%猛降至1989年的4.5%。农民看不起病已不再是个体的生存向题,而成为了群体的生存风险。
- 1993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在全国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提出《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与建设》的研究报告。
- 1994年,为了提供合作医疗立法的理论依据,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省14县开展了“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和跟踪研究。
- 1996年7月,卫生部在河南召开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的具体措施。会后,全国有19个省、市、自治区共选择了183个县(市、区)做为省级合作医疗的试点,多数地、市也选定了一批试点县,合作医疗出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为贯彻这一决定,同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从2003年起开始试点。
-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全面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 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作为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
- 设置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或其遗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 工伤保险 | |
|---|---|
| 参保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
| 是否强制 | 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
| 缴费方式 |
|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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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费率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2003年10月29日 |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 |
| 2015年7月22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 |
| 2018年4月20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
| 2019年4月1日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
| 2020年2月27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
| 2021年1月26日 |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至2022年4月30日 |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 2022年4月25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 2023年3月29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改革历程
-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其中包含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等。
-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5年4月16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 失业保险 | |
|---|---|
| 参保对象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是否强制 | 是 |
| 缴费方式 | |
| 领金条件 |
|
| 领金周期 | 月 |
| 领金期限 |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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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费率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86年7月12日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 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
| 1993年4月12日 |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但是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
| 1999年1月22日 | 失业保险条例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 2015年2月27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
| 2016年4月14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
| 2018年4月20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
| 2019年4月1日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
| 2020年2月27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
| 2021年1月26日 |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至2022年4月30日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 2022年4月25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 2023年3月29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 2024年4月26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改革历程
-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4年5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 2017年5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生育保险 | |
|---|---|
| 参保对象 |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是否强制 | 是 |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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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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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日期 | 政策文件 |
|---|---|
| 2022年7月25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
| 2024年10月19日 |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
以上政策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江西、浙江、天津、贵州、上海等地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缴费费率
|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
| 1994年12月14日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
| 2015年7月27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
改革历程
-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其中包含企业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
-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作了统一规定。
-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时间、产假等作了详细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待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改革历程
-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199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将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划归其负责。
- 200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