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基本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例子

若A驾驶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B驾驶的车辆相撞,A车内的乘客受伤,不属于A车交强险保障范围;但B及B车内的乘客、路边被波及的行人受伤,则属于A车交强险保障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 = 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 (1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基础费率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
2006年7月1日2008年2月1日
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9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二、非营业客车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901,13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3001,22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5801,27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1,320
三、营业客车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5802,40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3,7302,560
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8803,53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2,250
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2,520
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2703,020
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4,2503,140
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350
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620
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3,420
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4,690
四、非营业货车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1,6301,470
26非营业货车5-10吨1,7501,650
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2,220
五、营业货车2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1,850
29营业货车2-5吨3,0703,070
30营业货车5-10吨3,4503,450
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4,480
六、特种车32特种车一6,0403,710
33特种车二2,4302,430
34特种车三1,3201,080
35特种车四5,6603,980
七、摩托车36摩托车50CC及以下12080
37摩托车50CC-250CC(含)180120
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400
八、拖拉机39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待定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农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2006年7月1日版说明
  1. 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2.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2008年2月1日版说明
  1. 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2.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3.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费率浮动

2007年7月1日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说明

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2020年9月19日

浮动因素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浮动方案实行地区
A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
B陕西、云南、广西
C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
D北京、天津、河北、宁夏
E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

说明

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责任限额

赔偿项目限额(元)
2006年7月1日2008年2月1日2020年9月19日
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50,000110,000180,000
医疗费用赔偿8,00010,00018,000
财产损失赔偿2,0002,0002,000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10,00011,00018,000
医疗费用赔偿1,6001,0001,800
财产损失赔偿400100100

改革历史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3年10月28日

国务院令第462号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

2006年3月21日

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

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

参考资料